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众所周知,一份规范的售房合同,必须写有房子的位置、面积和总价,以及买方什么时候付款,卖方什么时候交房,双方什么时候过户,过户时的相关税费由谁出等内容。 但是在北宋初年,售房合同上老是丢东少西,以致交房之后,纠纷不断。 太平兴国八年(983年),知开封府司录参军事赵孚向朝廷提出建议,说过去签售房合同,都是老百姓自己弄,有的内容残缺不全,有的预设霸王条款,还有的更可恶,欺负买家不识字,居然拿旧契来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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